《江蘇省公路條例》2011年修正案解讀
發布時間:2014-09-22 瀏覽:1827
一、《條例》修改的背景
原《條例》自2000年11月1日施行以來,為我省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撐和保障,對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產、生活,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。但由于原《條例》出臺時間較早,目前一些具體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,加之新近出臺的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,以及國家對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戰略部署,迫切需要對原《條例》進行修改完善。
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對公路現行執法體制、加強公路保護的相關內容等作了許多新的規定。例如,對公路管理機構執法進行了授權,對超限運輸的源頭治理、綜合治理作了明確規定等。為此,需要修改《條例》相關條款,以契合上位法的規定。
為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,2008年9月,國務院下發了《關于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》(國發〔2008〕30號)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省政府也印發了貫徹實施的一系列文件,提出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明確要求。為此,需要修改《條例》,以促進公路發展規劃、管理和服務一體化,為長江三角洲區域相互聯動、資源共享、協調發展提供法制保障。
此外,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影響公路安全的問題,需要及時進行規范,以保障公路通行安全。
二、《條例》修改的特點
(一)與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規定相銜接
一是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對公路管理機構作了授權性規定,為與上位法相銜接,《條例》在第四條中對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,作了授權性規定,即“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,設區的市、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)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,具體負責公路監督管理工作。國道、省道由省和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,具體劃分由省人民政府確定。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。縣道由縣(市、區)公路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。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(市、區)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。”與此相呼應,《條例》將原條文有關條款中出現的“交通主管部門”修改為“公路管理機構”。
二是根據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關于建筑控制區的規定,相應調整了《條例》中有關建筑控制區起算點、管理和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管理要求。《條例》第三十四條規定“從公路用地外緣起,國道不少于二十米、省道不少于十五米、縣道不少于十米、鄉道不少于五米的區域為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。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,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,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。在上述范圍內,除公路防護、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,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;需要埋設管線、電纜等設施的,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。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、構筑物不得擴建,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、遷移的,應當依法給予補償。”
三是根據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關于超限運輸治理的規定,相應調整、完善了超限運輸源頭管理的有關規定,以有效治理超限運輸,保障公路安全。《條例》對超限運輸的綜合治理及聯動治超作了規定,即第三十八條: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、公安、工商等部門完善治理超限運輸工作機制,加強超限運輸的綜合治理。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際公路路網的實際情況,加強與相鄰省、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公路管理機構的協調,建立聯動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的工作機制。”同時,《條例》第三十七條對超限運輸的管理還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:“在公路、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以及使用汽車渡船的車輛,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公路限載、限高、限寬、限長標準的規定;公路交通標志有特別限制的,應當按照特別限制標準行駛。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,確需超限行駛的,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。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設置載貨車輛軸載質量、車貨總質量以及車貨外廓尺寸的檢測設施,對載貨車輛進行免費檢測。載貨車輛應當接受檢查。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公路的,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超限檢測站(點)。”
(二)適應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需要
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,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戰略地位日顯突出。為適應和促進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需要,《條例》對公路發展實施一體化管理作出了專門制度安排,在第五條、第七條、第二十九條第二款、第三十八條第二款、第四十五條、第五十二條中都作了相應規定。例如《條例》第五條規定: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需要,建立公路管理一體化的工作機制,推進公路規劃、養護、管理和服務一體化,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、資源共享、協調發展。”又如,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規定:“公路交通標志、標線應當清晰、準確、易于識別。省際公路交通標志、標線的設置、變更,應當做好與相鄰省、直轄市公路交通標志、標線的銜接。”
(三)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,保障公路安全
一是在公路管理實踐中,新的公路建成后,原有公路移交、報廢程序不夠明確,管養主體得不到及時界定,可能導致道路養護、管理不到位,從而影響通行安全。《條例》結合國務院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的規定,對公路移交、永久停止使用的處置作了相應的完善規定。